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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保监会就《关于修改<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>的决定》公开征求意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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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保监会就《关于修改<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>的决定》公开征求意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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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保监会就《关于修改&lt;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&gt;的决定》公开征求意见,经济日报-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4日讯 据中国银-官网消息,为推动人身-利用新技术创新服务形式,改善消费者体验,中国银-起草了《关于修改<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>的决定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“修改决定”),对其中有关回访的规定进行了修改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-://.yixiin/gift/  回访是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,确保消费者本人投保并知悉合同主要内容的制度安排,在防范销售误导、管控保单真实性方面起到重要作用。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,通过-APP、官方微信号等电子化方式进行回访具备了技术基础,市场主体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回访的创新需求强烈。2017年5月,原中国-批复同意在北京地区对一年期以上人身险保单开展电子化回访试点,取得了积极成效。  现行监管制度要求,-应在客户犹豫期内对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新单进行回访,对于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应该首先采用电话回访。修改决定总结了北京地区试点经验,将电子化回访作为和电话回访同等优先的回访方式,并强调电子化回访应该对客户信息真实性进行验证,确保投保人知悉合同主要内容和犹豫期等相关权利,对人身险保单电子化回访工作在全国推开具有重要意义。中国银-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,进一步完善修改决定并适时发布。  附:中国银-对《关于修改<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>的决定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为推动人身-利用新技术,创新服务形式,改善消费者体验,我会起草了《关于修改<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>的决定(征求意见稿)》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:  一、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:jiangfan@cbirc.gov-  二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: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银-人身保险监管部监管二处(100033),并请在信封上注明“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办法意见”字样。  三、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:010-66288112。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24日。  中国银-  2019年5月24日  中国银-关于修改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的决定  (征求意见稿)  对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作如下修改:  第十条内容修改为:-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。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或电子化方式,上述方式回访不成功的,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,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;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,-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。  前款中的电子化回访是指依托移动互联网等技术,对投保人验证客户信息真实性,确认投保人知悉合同主要内容和犹豫期等相关权利的回访。  -应当妥善保管回访电话录音、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明材料,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。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。府谷商务信息发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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